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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浏览:592 次时间:2022-06-10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推动水法治建设,最高检、水利部6月9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手段,依法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目前,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毁坏水库大坝,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威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水利法治管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水利部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将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土保持等方面重点开展工作。

《意见》要求加强会商研判。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共同分析研判本区域本流域水事秩序和水利领域违法案件特点,研究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工作事项跨省级行政区的,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调相关省级检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强化流域统一治理管理;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的,通过联席会议、圆桌会议等形式共同会商研判。

专项行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等,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共同维护水事秩序,提升治理水平。对跨流域或者跨区域、案情复杂或者办理难度较大等方面违法问题,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推进问题整改。

线索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评估日常监管、检查巡查、水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其他适合检察公益诉讼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水利领域违法问题线索,可以先行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磋商,督促依法处理;对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敏感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通报情况。线索处理结果应当相互通报。线索移送具体标准由省级检察机关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水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检察机关需要水利专业技术支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或协调有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涉及特别复杂或者跨省级行政区案件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助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案情通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涉及水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案件的重大情况、舆情等,检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对策措施,强化协调联动。检察机关发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者违法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督促其依法履职。根据行政机关执法需要,水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通报案件办理相关情况。